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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