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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1 條
本通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制定之。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br />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