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