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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向監獄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