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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 112年01月13日)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