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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 112年01月13日)
第 65 條
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