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 112年01月13日)
第 66 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