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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四 節 獎懲 ( 112年01月13日)
第 77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