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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四 節 獎懲 ( 112年01月13日)
第 77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第 78 條
前條獎勵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增給累進處遇成績分數。
四、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五、給與適當數額之獎學金。
六、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 79 條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第 80 條
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