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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四 節 獎懲 ( 112年01月13日)
第 78 條
前條獎勵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增給累進處遇成績分數。
四、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五、給與適當數額之獎學金。
六、其他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