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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12 條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