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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78 條
保護機構應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

前項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及名稱。
二、保護機構及分會之會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
五、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八、其他依本法所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