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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