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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81 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