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85 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