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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89 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