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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93 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方式、資格、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