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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95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