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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97 條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