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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 112年02月08日)
第 98 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