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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10 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