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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 112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