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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 112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