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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 112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