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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 112年12月27日)
第 25 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