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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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 112年12月27日)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