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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 112年12月27日)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