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32 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