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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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三 章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10年04月23日)
第 19 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及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覆審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