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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3日)
第 2 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