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4月23日)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