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3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