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一般性海堤之規劃設計、治理與管理及一級海岸防護區業務,特設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2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治理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四、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五、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
六、其他有關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第 3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