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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23 條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以一次為限),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