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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18 條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19 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 20 條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本局職員請假,應依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十職等以上(含相當十職等)、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員均應輪值,每日一員。

第 23 條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以一次為限),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第 24 條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警衛。
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公處所燈火熄滅,門窗鎖閉。
四、預防火患、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二次,以策安全。
五、查驗本機關物品攜出,並在攜出證上加蓋印章。
六、各辦公室預備鑰匙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核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第 25 條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示定奪。

第 26 條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送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第 27 條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 28 條
值日人員,得依規定報支餐費,遇星期六、日、例假日輪值,一個月內補休完畢。

第 29 條
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績辦理清楚。

第 30 條
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第 31 條
本局警衛人員,其任務如下:
一、訪客審查登記聯絡或指引事項。
二、進出局區車輛管制及其他交通安全事項。
三、下班時間防火防盜及門窗水電安全檢查事項。
四、意外事故之報告或緊急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