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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25 條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示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