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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8年11月03日)
第 36 條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拆封後為密件者,應依密件送秘書室由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