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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8年11月03日)
第 32 條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第 33 條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第 34 條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單位收發)、簽稿收發三類。

第 35 條
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文、送會、移文、退文、陳核(判)、送繕、送檔等均應輸入電腦並列印送件單交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期間可由電腦查詢公文流程及追蹤辦理情形。

第 36 條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拆封後為密件者,應依密件送秘書室由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第 37 條
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
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管。
三、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將移文或送會單位輸入電腦並同送件單隨文移送,受會單位應在電腦簽收。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將文件輸入電腦列管。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在電腦輸入後始送承辦人員辦理。
六、彙辦文件應以主案先行輸入電腦為主,其他各案按先後次序輸入電腦列管。
七、存查案件,應依一般程序陳判後輸入電腦,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第 38 條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第 39 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第 41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第 42 條
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傳遞清單輸入電腦資料,確實辦理公文查詢。

第 43 條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第 44 條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第 45 條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按月舉行,不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第 46 條
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第 47 條
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 48 條
檔案管理內部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自行規定。

第 49 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機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陳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文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繕(印)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