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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8年11月03日)
第 39 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