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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8年11月03日)
第 49 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機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陳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文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繕(印)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