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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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8年11月03日)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