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資料服務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之資料交流、聯繫與合作,智慧財產權圖書與資料蒐集、採購與管理,本局與圖書資訊館際協會之合作相關事項,我國專利英文資料庫之建置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智慧財產權資料之研究、業務統計及分析事項,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及公報之編譯、出版、發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管理運用及自動化之應用,智慧財產權媒體應用,各服務處業務之協調、聯繫、督導及管理,專利商品化活動相關事項,智慧財產權資料之整理、公共閱覽、資料服務及推廣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