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研擬及推動,本局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擬及考核,為民服務工作計畫之研擬及考核,本組綜合業務之處理。
二、第二科: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教育訓練、宣導活動及民意調查、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團體之輔導、聯繫及獎勵。
三、第三科:智慧財產權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相關計畫之策劃、協調及推動,國際雙邊或多邊智慧財產權諮商,與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協商事項之協助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第四科:協助取締智慧財產權侵權事項,仿冒資料之蒐集、管理、通報與統計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