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鍵入電腦登錄並列印清單(一式兩聯),依各單位職掌由秘書室分文人員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各單位對於分辦之來文,如認為非本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者,應即依規定一日內於一般文案管理改分逕移主辦單位處理,分文發生困難時,應簽陳主任秘書核示辦理;接獲移文之單位應即會辦或協調分辦,不得退回、改分或再移其他單位處理,如仍認為不宜主政者,應於當日之內敘明理由,專案簽報主任秘書裁決;凡經濟部分辦之文件,經本局總收文人員分至各單位後,如各單位認不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者,應於工作時間四小時內將簽註意見之移文單或公文改分單,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章,送交本局秘書室,並應副知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