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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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28 條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