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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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30 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