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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32 條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向秘書室調閱;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卷單應會原單位主管或陳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許可,不得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