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