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條
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概)、決算之編製,除依預算法、決算法、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歲入預(概)算,由各單位,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預估年度收入,提供資料送交會計室編製。
二、年度歲出預(概)算,由各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及奉准之預算員額,提供各項經費需求資料,送交會計室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概)算額度內編製。
三、本局所編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會計室依各單位所提實際需要情形,分別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
四、本局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支應時,由需求單位提供資料,簽奉核定後,送交會計室依法申請動支預備金。
五、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嚴密控制執行,於年度結束,依據執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