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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38 條
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概)、決算之編製,除依預算法、決算法、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歲入預(概)算,由各單位,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預估年度收入,提供資料送交會計室編製。
二、年度歲出預(概)算,由各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及奉准之預算員額,提供各項經費需求資料,送交會計室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概)算額度內編製。
三、本局所編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會計室依各單位所提實際需要情形,分別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
四、本局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支應時,由需求單位提供資料,簽奉核定後,送交會計室依法申請動支預備金。
五、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嚴密控制執行,於年度結束,依據執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

第 39 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收入款項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入帳。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會計室分依職權辦理審核,就分配預算範圍內支付。
三、業務、維護、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簽會會計室就各申請案,查明預算餘額,奉核後,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奉准臨時公出之短程車資,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奉派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實際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簽核後送秘書室辦理。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依歲入、歲出編製各項表報及帳冊。
七、會計室依據各項表報及帳冊紀錄,按時編製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第 40 條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國庫法、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如屬規費或其他相關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並於當日結帳後填具繳款書依規定時限如數解繳國庫,另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登帳;收入之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證書如屬代收款項或其他未明性質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收款收據,並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開立傳票,將所收款項存入本局代收款或保管款專戶。
二、支出款項由秘書室分依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簽開支票或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三、收支執行由秘書室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碼,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後,編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核結入帳。
四、現金結存表,分別依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編製一式二份,一份送會計室,一份秘書室存查。
五、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會計室送請秘書室依據國庫及銀行存款核帳清單與所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由會計室核符後簽陳局長核閱。
六、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以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局長之印鑑為準。

第 41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送人事室、會計室核對,陳經局長核定後發給。